*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7)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关于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实施意见
(市建委 2007年6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缓解住房供应的阶段性结构问题,减少城市拆迁矛盾,满足被拆迁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为宗旨,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供应结构,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梯度住房供应体系,满足被拆迁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二、建设原则
中低价商品房作为特殊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是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市中低价商品房的总体建设原则是在满足拆迁需求的情况下保持适当规模,以达到平衡市场的目标。
(一)中低价商品房建设以市场化运作为基本模式,执行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程序和要求,通过控制土地价格、开发利润及管理费用,按照限定价格供应给我市城市被拆迁家庭。
(二)中低价商品房建设规模结合全市住宅发展计划,在上一年度末,由市政府(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我市下一年度的城市建设计划及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困难家庭的需求、中低价商品房供应实施情况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