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005年26号令)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发〔2007〕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7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各业各类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报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及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
今后,市本级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中,规划为工业用途,用地位于新港、高新、化工园、仙林大学城四开发园区的,由其相应的管委会(或其直属全资子公司)作为报批主体;四园区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作为报批主体;工业项目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征地报批的主体。不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以及符合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项目仍按原要求报批,即由相应的项目建设用地单位作为报批主体。
按上述要求明确的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同时为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市国土资源局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建设用地报批前,各报批主体必须将征地补偿款足额缴纳至专户(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向省政府申请实施方案前缴纳),否则不予上报。根据江南八区现行实际情况,今年征地补偿款暂按11.5万元/亩的标准预存,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补偿安置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适时调整公布。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完成后,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市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005年26号令)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75号)文件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资金的落实,具体衔接工作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国土部门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