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全额缴入专户管理。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教学及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
  教育用地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在民办学校建设中,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学校建设的相关手续,其行政性收费优惠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教育教学及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定期向审批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教育、劳动、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解答学生、家长及社会关于收费等问题的咨询。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增强安全意识,对其校舍或者其他教学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实行每年一次的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作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公告;同时协助学校做好安置在校学生、财务清算、债务清偿等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