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5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完善相关制度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1.梳理执法依据。市、县区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单位“三定”规定并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梳理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执法依据。对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疏理结果于4月底之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编制管理部门完成审查报同级政府审定后,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2.分解执法职权。各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根据执法依据明确界定执法权限和范围,将其法定职权层层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分解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此项工作于6月底之前完成,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3.确定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形式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建立健全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按照主体合法、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2.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