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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四年九月九日)

  为切实提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要求,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市级调剂金制度的目的和原则
  市级调剂金制度是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实施市级调剂金制度要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分级资金预算、基金合理调剂使用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通过强化扩面征缴和增加财政投入,基本实现预算收支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基金余缺调剂和可持续发展。
  二、市级调剂金的筹集
  市级调剂金由各县区及市直以当期养老金实际支付数额10%的比例按季解缴,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调剂资金和其他用于补充调剂金的资金直接进入市级调剂金专户。
  三、市级调剂金的使用
  市级调剂金的使用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奖优罚劣,合理调剂。目标任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征缴率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率四项,其权重比例分别占30%、30%、20%和20%。拨付以实际解缴数额的80%为基础,完成综合考核目标任务的,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即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的拨付数额;完不成综合考核目标任务的,所拨付的调剂金将同比例扣减。目标任务考核的内容随上级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市级调剂金的积累部分用于以丰补欠、防御重大突发自然灾害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调剂金的使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赡养系数及基金预警等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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