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施工作业: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5.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6.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申请上述施工作业,应当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表;2.工程项目批准文件;3.单位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4.施工作业内容,包括施工作业具体项目、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等;5.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的意见。
  四、严格施工作业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施工作业涉及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的,申请人向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及35千伏及以下的,向作业所在地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施工作业申请,应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结束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进行审查,对符合作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作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
  五、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生。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作业人应根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对未经许可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