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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的意见
(市工业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

  近年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种植树木、违法建设、违章作业等问题日趋严重,给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为保障电力建设和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工作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别是电力设施保护区乱栽树、乱搭建、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严重的地方,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格局,切实规范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及其相关的辅助设施。保护区范围: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外延10千伏外延5米、35千伏至110千伏外延10米、220千伏外延15米、500千伏外延2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埋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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