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宿州市及各县城关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持缴费凭证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宿州市:住宅45元/平方米,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65元/平方米。各县城关镇:住宅35元/平方米,非住宅45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第七条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宿州市小于5万平方米,县城关镇小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第八条 以下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