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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国内旅行社门市部备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门市部的业务档案,由设立社统一存档保管。
  第五条 设立社必须对门市部实行严格管理,实行“四统一”: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和导游安排、统一线路策划和产品发布。
  第六条 门市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设立社对其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设立社必须加强对其门市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该门市部的法律责任。
  严禁旅行社以设立门市部、业务部、营业部等名义,违反规定以所谓“承包”利润、交纳管理费等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的4个工作日内,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门市部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门市部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设立社研究设立该门市部的会议决议;
  (四)门市部负责人任命书;
  (五)其它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门市部备案后,由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门市部设立后,办公场所外面应悬挂门市部规范名称的标牌,并将营业执照悬挂在办公场所内的醒目显要位置,便于旅游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人员查验。
  第九条 门市部实行属地管理。门市部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门市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作为对旅行社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旅行社业务年检范围。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门市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业务经营范围、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以及是否实行“四统一”等方面情况。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门市部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年度检查。
  门市部的年度检查与设立社的年度业务检查同时进行。对没有通过年检的设立社及其门市部,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门市部营业执照。
  第十条 门市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超出核定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由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设立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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