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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招标投标人资格:
  1、招标人资格:按照国家农发办制定的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程规定,由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我省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包括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应按照国家农发办招标办法的规定,承担起这一工作责任。确因其他原因,不能直接组织招投标工作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委托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投标人资格:对财政投资量大(10万元以上),建设标准高、技术要求严,部门或行业明确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专业工程队(公司)实施的主要单项工程,各县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按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明确对资质的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财政投资量小(10万元以下)的主要单项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邀请有能力、有经验、有积极性的农民工程队参与投标。
  (四)招标费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招标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二、关于工程监理
  (一)监理范围: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都要实行工程监理。
  (二)监理队伍:凡有条件的县(市、区),应通过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专业监理单位,尚不具备由专业监理公司实行招标监理条件的县(市、区),应聘请2名以上相关业务部门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监理。
  (三)监理费用:《监理办法》规定额度内的费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超出《监理办法》规定额度部分,各县从项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但不得突破相关行业工程监理费率。监理费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三、农发办事机构职责: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和监理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分工负责,进行管理。
  (一)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审定纳入招投标和监理范围的年度单项工程,编制招标、监理工程的招标文件,提出招标意见。
  2、组织招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专业监理单位,签订招投标合同和委托监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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