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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旅行社变更备案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旅行社变更备案办法》的通知
(并旅发[2006]32号)


全市国内旅行社:
  为了规范旅行社变更备案工作,我们制定了《太原市旅行社变更备案办法》,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太原市旅行社变更备案办法

  为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加强对旅行社变更事项的的管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 旅行社变更事项是指:旅行社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以及国内社转国际社的变更和备案等。
  国内旅行社转为国际旅行社需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再上报省旅游局。
  二、旅行社企业形式变更的,需提交本企业改制方案、国资委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新股东会议决议,章程修正案、资金转让协议,资金如有变动需提交验资报告。经市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旅行社名称变更,需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后(名称中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方可办理。
  四、 设立旅行社的原始投资人之间的变更,需提交设立旅行社章程、旅行社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旅行社修改章程。经市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其他形式的投资人变更,不予办理变更手续,原始投资人可申请注销旅行社。
  五、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的,需提交原房屋租赁合同和新的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米、租赁期限须在五年以上),并进行实地查看,原房屋租赁合同未满五年的不予办理地址变更。
  六、凡变更旅行社名称和法人代表的,需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出具的“无正在处理投诉”的书面证明。
  七、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停业、歇业以及国内社转国际社的变更和备案等事项,应在30日内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逾期1-10天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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