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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农发[2005]32号 2005年6月2日)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省农垦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最近,国家农发办下发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5]64号),对今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件,关系着今后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大事。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1、根据国家办意见精神,各市、区、局、总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办意见中规定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认真搞好市级验收工作。对已经完成验收的市,若未达到要求,必须重新组织验收。
  2、各市、区、局、总公司开发办必须于6月30日以前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省上报送请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以及三年项目竣工验收汇总报告、审计报告和验收统计表等。竣工验收报告内容按国家办要求编制。对不能按期完成验收工作和报送材料的市,将在省级验收中按市本级验收不合格对待。
  3、省级验收拟于7月份开始。对象为市本级和县级,希望各市、区、局、总公司积极准备,做好资料、文档的整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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