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46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6日)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6〕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中山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原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并持有工商执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可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人必须通过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条 实行烟花爆竹经营配送制度,各烟花爆竹经营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由市烟花爆竹专卖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烟花爆竹专营集市。
禁止在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人群密集场所、车辆密集的公路侧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设立烟花爆竹经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