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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师生接送车辆管理意见的通知

  学校自有校车必须在2006年1月27日前完成专项检测。现有校车的备案和申领标识分两批办理,第一批办理时间为2006年1月16日至24日,学校可在1月17日前报送校车的备案资料,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可于1月19日前把备案资料报市教育局(办公室何祥青),市教育局在1月24日前发放第一批标识。第二批办理时间为2006年2月7日至10日,学校可在2月7日前报送校车的备案资料,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可于2月8日前把备案资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2月10日前发放第二批标识。以后新增校车要及时备案,办理好标识后才能用于接送师生。
  (三)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校车管理制度。
  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校车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学校行政人员、驾驶员、乘务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科学的接送制度,合理安排接送路线、站点、时间、班次等,严禁超载行为;建立校车定期维修保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做好日常保养,定期到具备二类资质以上维修厂进行安全维护;建立“一车一档”车辆安全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每一辆车维修、保养、年检、专项安全检测、事故等信息;建立“一人一档”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每一名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和接受安全教育记录等信息;建立校车安全监管制度,成立校车安全监管小组,定期检查校车安全性能,督查司乘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建立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及相应的预案启动机制等。
  四、落实措施,强化校车司乘人员管理
  (一)实行校车驾驶员准入制度。学校、经营校车公司(单位)聘请驾驶员应到公安交警部门核实应聘人员驾驶证资料,并查询驾驶信誉情况。
  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照;
  2、驾龄在5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50周岁。
  有以下七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之一者不能被聘为校车驾驶员:
  1、有超载记录;
  2、有酒后驾驶记录;
  3、有疲劳驾驶记录;
  4、有冲红灯记录;
  5、有超速驾驶记录;
  6、在一个审验周期内累计记分12分。
  7、近三年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
  校车均需配1名以上乘务员或跟车老师或专职管理员。
  (二)聘用单位必须与所聘校车驾驶员、乘务员等司乘人员签订“运送师生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书”和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三)校车驾驶员资料必须报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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