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师生接送车辆管理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6〕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师生接送车辆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师生接送车辆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统称学校)师生接送车辆(以下称校车)的管理,防止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教基厅〔2005〕6号),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4〕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粤教策〔2004〕3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交通局、安监局成立中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校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校车管理日常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对校车进行定期调研、检查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指导本系统各有关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校车驾驶员定期安全学习;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校车安全性能检查和校车行驶秩序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交通局负责对取得营运资格的学生接送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按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校车安全检查。
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交警大队(中队)、交管所、安委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各自职能加强辖区校车管理工作。各学校要成立以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的校车管理小组,切实负担起本单位校车安全责任。
二、实行校车准入制度,严格规范校车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