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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的通知
(中府办〔2006〕1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保护广大健身群众的人身安全,更好地发挥全民健身工程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山市全民健身工程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体育彩票公益金为引导资金,各级政府投入资金和划拨土地建设的健身广场、健身苑以及健身路径等公共体育设施。
  二、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三、全民健身工程应在居民小区、公园、广场、学校等便于群众健身而且安全的场所建设。场地健身器材的配建规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影响附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四、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且是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有效投保的产品,确保安全实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厂家规定的健身器材使用年限,按时报废,及时更换。
  五、以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全民健身工程,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按《中山市各镇(区)“全民健身广场”建设补贴暂行办法》(中体〔2003〕19号)的有关标准进行一次性体育器材补贴。
  六、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程安全质量检查制度。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牌,配备专职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做到一天一检查,发现健身器材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作出警示,及时与器材生产供应厂家联系进行维修或更换。对损坏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器材坚决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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