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乡 (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和三江、融水、龙胜等县火灾多发的乡(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到 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三)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底,城镇社区、农村村屯普遍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消防法》和国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配套建设。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和形式主义。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建立考评考核标准,落实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灭火、管理教育、学习训练等业务指导。新建混编公安消防队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按照职业化要求实施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的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使他们不仅能够担负灭火任务,而且能够承担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任务。自治区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具体招聘录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