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04〕27号)
各市财政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前已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城市,在财政部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可暂继续征收(见附件2)。目前尚未征收的,一律不得出台征收各类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
二、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不含我省的城镇就业义务教育费、职业教育费、宾馆教育费、水产品教育费(简称“四项地方教育费”)项目,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停止征收上述四项地方教育费。
三、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公布的项目征收政府性基金,凡未列入该目录的,一律不得征收。
附件:价格调节基金目录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
价格调节基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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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资金管理方│ 征收期限 │
│ │ │ │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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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济南市副食│济政发[1989]58号、济政办发[1995]14号│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
│ │品价格调节│、济政办发[1996]41号 │ │执行 │
│ │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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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青岛市蔬菜│青政发[1994]125号、青政发[1995]124号│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
│ │副食品调节│、1997年重新调整 │ │执行 │
│ │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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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烟台市副食│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
│ │品价格调节│ │ │执行 │
│ │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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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威海市价格│威政发[1996]70号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
│ │调节基金 │ │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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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潍坊市市场│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
│ │价格调节基│ │ │执行 │
│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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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泰安市副食│泰政发[1996]95号 │财政专户 │按国家规定│
│ │品价格调节│ │ │执行 │
│ │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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