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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

  为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的有效实施,实现全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责任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根据《责任状》规定的考核指标,在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执行《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二、考核时间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每年度考核一次。
  三、考核对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四、考核内容
  (一)2006年度至2009年度考核以《责任状》规定的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投入、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保障等5个项目的有关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二)2010年度考核以林业用地面积、森林面积和蓄积、森林覆盖率为考核指标。
  五、考核程序
  (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责任状》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并与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县级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督促各县(市、区)对上年度《县级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地级市人民政府。
  (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各县 (市、区)上年度《县级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写出书面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林业局,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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