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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3乡(镇)人民政府核定汇总、建立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所辖各村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定,特别对申报面积超过该行政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核定无误后,将数据录入计算机,同时进行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并将汇总结果报送县级农业、财政部门。

  4.县(市、区)审核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所辖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对申报面积超过该乡(镇)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审核无误后汇总数据,并将汇总结果上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5.市汇总上报。各市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

  6.自治区汇总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对各市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按要求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二)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按早稻、中稻、晚稻分3次发放。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按照各地核实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清册,及时将补贴资金按预算级次逐级下达到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再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和补贴清册通过农民补贴信息网络系统将补贴资金存入水稻种植户的专门账户,水稻种植户凭有效证件到金融单位领取补贴款。

  (三)建立农户水稻良种补贴明细档案。由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制定统一格式,规范各级填写农户耕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良种水稻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补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表格、数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凭证都要立卷归档保存。

  六、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农业部门要做好项目的计划安排、优良品种推介、宣传发动、栽培技术培训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和落实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并按要求及时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面积的申报和审核。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工作协调,保证按时完成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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