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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乡镇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平顶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乡镇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平价费[2007]7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乡镇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乡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按照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查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和平顶山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平价费字[2001]116号)有关规定,我市乡镇医疗服务价格,现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乡镇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要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不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医疗服务价格。各乡镇医疗服务价格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认为乡镇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最高服务价格。我市乡镇医疗机构执行省级医疗机构最高服务价格的60%。各乡镇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最高服务价格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省计委、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文件中规定省、市、县收费项目价格相同的,乡镇医疗机构同项目也按省、市、县价格执行。
  三、严格各种特殊材料的管理。
  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材料费一律不得收取,明确规定可另外加收的材料费,按进价顺加5%作价,并报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备案项目中有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纠正。
  四、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管理,切实降低设备检查费用。乡镇医疗机构在新购在新购大型医用设备时,必须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经市卫生局、物价局审核后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标准执行,并在收费位置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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