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汽车客运微机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平价费[2007]75号)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缓解由于纸张、油墨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引起的成本增加问题,确保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河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更换代码后新版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4]1737)规定精神,借鉴外地做法,经研究,现将我市汽车客运微机票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汽车客运微机发票收费标准为0.06元/份,发票规格及纸质等要求均按省地税局规定执行。
二、上述收费标准是地税部门向企业(个体户)销售发票的最终价格,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