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物价局关于对鲁山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平价费[2007]72号)
鲁山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
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70号)和省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豫计收费[2004]1348号)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你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城市供水价格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15元。
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42元。
工业生产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42元。
经营服务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50元。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5.00元。
上述各类水价均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和价外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