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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环保局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平顶山市环保局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平环〔2006〕85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全局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意识,有效预防和纠正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办〔2006〕1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平发〔2005〕10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职能分工,积极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并抓好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在本单位发生,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步骤

  这次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至5月20日)。召开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高单位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1日至10月31日)。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突出抓好5个环节:一是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单位在工作中或服务中违反商业道德搞不正当交易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二是自查自纠。主要查找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行政许可、环保监管排污费征收、环评、环保建设项目以及购物等方面给予、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查找后每名干部职工写出一份自查情况交本单位。三是互相查找。全局干部职工要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四是对查找的问题,事实求是地做出处理。本着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讲清、认识错误、自我改正、积极退款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或处罚;对在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局有关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我行我素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五是切实抓好整改,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各单位自查情况以书面材料于9月10日前报局监察室,如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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