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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建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体系,规范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行为
  1.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住房,开发单位必须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明码标价的样式和内容,于销售前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示,并贯穿于整个销售过程的始终。
  2.进一步完善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测制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和完善监测、统计制度,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3.建立商品住房价格公示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房销售之前将所要销售的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及不同楼层的累进加价率在武汉价格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实行“一价清”制度。贯彻落实市物价局与市开发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开管联[2005]1号)规定,规范商品房开发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中的价格行为,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单位应将所有房价外的代收代缴费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5.切实做好“两限”普通商品房的销售限价管理工作。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和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价格一定幅度的原则综合测算确定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水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写入招标文件。
  三、认真清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收费行为
  1.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要求,我局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等环节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并向社会公示。推行“收费登记卡”制度,要求收费单位收费时应主动的在“收费登记卡”上登记。
  2.强化对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价格行为约束,进一步规范二手房销售价格秩序。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并实行《经营服务收费监审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各区物价局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清理,对无证收费的予以纠正。
  四、加大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市物价部门从7月1日起,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全市房地产价格、中介收费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囤积居奇,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房价等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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