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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价房[2007]91号)


各区物价局、各相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1.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规定。每年度第一季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土地费用、建安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规费、配套建设费用、银行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变化及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遵照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价差在70%以内;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原则,同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水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2.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前的价格预审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武政办[2007]2号)规定。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等情况,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同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向我局提出预审销售价格申请,并附上相关预审价格资料。我局进行价格预审后,根据当年限价水平,提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建议。对准予立项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
  3.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水平。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及我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武价房[2005]106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形象进度主体结构达到正负零时,开发建设单位可向我局申报核定销售基准价格。我局受理申请后,在进行成本监审工作中引入专家咨询论证机制,监审结论经局审价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照利润不得超过3%的原则,计算出基准价格水平,并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朝向差价调节后的每平方米售价不得超过当年限价水平。正式核定的销售基准价低于预审价格的,按正式核定的销售基准价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经楼层、朝向调节后的每层每平方米售价由我局及时在武汉价格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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