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食盐,由市供销社负责。市及各县(市)、区盐业专营公司作为食盐储备单位。
3定点销售
(1)面粉、大米、食用油。将全市范围内的国有粮店及大中型超市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2)猪肉、鲜蛋、食糖、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将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及重点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3)蔬菜。将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超市和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货源由我市的蔬菜批发市场和蔬菜供应基地提供。
(二)公安、工商、质监、物价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发展改革、电力、石油等部门及企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煤、电、油等能源供应,要优先安排,满足需求,不得停供、限供。
(四)交通、铁路等部门要根据调运方案,建立应急商品运输“绿色通道”,不得乱设关卡检查,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物资的调运,要优先安排,及时发运,保障运力。
(五)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指导与协调,支持、配合定点单位搞好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了解掌握其资金需求情况,搞好内部协调和工作衔接。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手续,提高贷款审批速度,保障定点单位对应急流动资金的需要。
(六)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生产、加工、调运、储备、投放应急商品所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合理补助,以形成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机制。
六、其它事项
(一)从事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应遵守本预案的各项规定,无条件地服从大局,服从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应急供应任务。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各级负责市场异常波动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依纪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同级政府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