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的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5.2.4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指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企业的加工、供应能力的动态情况。遇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指定的加工、供应网点情况实行每年巡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认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5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适用于战争状态。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置工作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审计部门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及其分支机构要会同同级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收回;市发展改革、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