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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4.6 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本级粮食应急需求,建立粮食储备,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5.1.2 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市、县二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根据《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及实际需求,市本级增加成品粮面粉储备4000吨。各县(市)、矿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建立成品粮储备。确保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状态。

  5.1.3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进入较大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当地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当地的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掌握、联系一批靠近粮源和重点销售地区且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并从中选择部分企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由政府授牌。市本级确定6个面粉加工企业为粮食应急加工点。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被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确保应急加工任务的完成。

  5.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驻军的粮食用量及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城市市区每5万人一个供应网点、县城和建制镇每1万人一个供应网点标准,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市本级选择不少于50个信誉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报经市政府批准,确认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并授牌,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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