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4)启动相关地区的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的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5)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6)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对重点地区确定居民口粮的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当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统一供应,当地居民凭户籍凭证购买。

  (7)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仓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3.3 出现较大应急状态并启动本预案后,各县(市)、区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的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3.4 在本预案启动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县(市)、区要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及时推进工作,保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到实处。

  4.4 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4.4.1 一般应急状态时,由出现应急状态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2 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的,当地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4.5 战时应急响应出现战争状态时,本市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驻石部队所需粮食的供应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