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法制教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要会同市公安、卫生、工商、城管、司法等部门组织开展集中教育。利用流动经商穆斯林每周五“主麻日”到清真寺做礼拜的机会,加强对流动经商穆斯林的法制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他们做知法守法的公民。阿訇在讲“卧尔兹”时,要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的内在要求,紧密联系个别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违法事例,以 “讲荣辱、讲和谐、讲宽容、讲合作、讲善行”为重点,帮助他们增强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的意识,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市伊斯兰教协会要组织少数民族流动经商网点负责人进行培训,提高他们依法经营的能力。对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且调解不成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经济困难的,有关部门要适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社会化管理,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工作范围。要充分发挥社区、民族宗教团体、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及时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主动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各市(县)区要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居委(村委会)等工作平台的作用,积极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解决好子女上学、暂住证发放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积极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引导他们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积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四、坚持民族平等,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处理涉及他们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严防矛盾扩大和酿成群体性事件。要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正确处理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矛盾纠纷等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切实防止把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一般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力争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发生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妥善地开展处置工作,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和善后整改工作,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和负面影响。建立市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联络小组,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伊斯兰教协会、流出地政府驻锡办事处和少数民族代表参加,具体负责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情况沟通和宣传引导等工作。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联络小组,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联络小组要分析排查影响民族稳定的苗头和隐患,提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建议;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妥处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市伊斯兰教协会要积极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沟通工作,充分发挥市伊斯兰教协会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