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应用培训工作制度
(新政办发[2007]121号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治区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的电子政务知识与应用水平,促进电子政务应用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子政务应用培训工作,以确保电子政务系统应用效益发挥,推进电子政务工作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保障电子政务工作实现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有序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宗旨为根本。
第三条 电子政务应用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精心部署,全员培训。
(二)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三)教学相长,保证质量。
(四)全面发展,注重能力。
(五)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四条 电子政务应用培训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公务员、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由办公室(厅)会同人事部门及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根据业务工作要求和电子政务应用需要制订培训目标和计划,办公厅(室)负责协调组织,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人事部门负责监督考核。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 电子政务应用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及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电子政务应用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其他培训。
第七条 培训时间原则上为2至4周,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