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5日前,配套完善相关工程;2007年7月31日前完成工程调试;2007年8月1日至31日,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凡未通过验收的,依法关闭。
(四)水泥行业整治
2007年9月底前,关闭平顶山天广水泥有限公司5条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宝丰县水泥厂4条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宝丰县双城水泥厂1条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宝丰县平西水泥有限公司1条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宝丰县平西水泥二分厂1条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淅水鲁山水泥有限公司3条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
(五)小火电机组整治
按照省政府要求,应于2005年、2006年关闭而未到位的小火电机组,立即关闭到位;应于2007年关闭的小火电机组,2007年11月底前关闭到位。
二、综合整治标准
(一)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关闭企业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
(二)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环境综合整治涉及的企业治理技术方案必须经市环保局组织审查,治理工程完成后通过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三)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综合整治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实,是关闭、取缔(淘汰)所属企业或生产线的责任单位。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生产线);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负责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建筑施工、道路清扫、建设或维修等现场防扬尘措施的落实;负责取缔主、次干道的有烟烧烤摊点。
监察机关: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