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电厂、自备电厂(站)每周一次向市环保局上报进煤煤质化验报告。
(3)将燃料煤煤质监测纳入例行监测范围,对各电厂、自备电厂(站)煤质的监测,每周抽检不少于1次,并及时准确报告监测结果。
(4)各电厂、自备电厂(站)必须配合市环保局的煤质取样监测工作,凡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
3.燃煤锅炉、窑炉整治
(1)整治范围内,禁止新上燃煤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方,所有燃煤(碳)生活用锅炉全部取缔。
(2)整治范围内现允许使用的生产燃煤锅炉(电厂除外)烟尘排放浓度不得大于100mg/m3,否则,一律停止使用。
(3)整治范围内现允许使用的生产燃煤锅炉(电厂除外)、窑炉,必须燃用焦炭、洁净煤等清洁燃料。
4.扬尘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档,土(料)堆应有覆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建筑物拆迁时,应采用高压水喷洒等方式防治拆迁扬尘。城市道路禁止使用简易自动清扫方式;市区内主干道非雨雪天每日洒水不少于1次。
(2)加强北环路、程平路、新南环路以及城区干道货运车辆管理,城区内运输易扬撒物料必须使用密闭车辆。煤炭运输车辆不得驶入城区北环路及其它城市干道,城区西部、北部煤炭外运车辆沿西平郏路、南石路入许南路路线出行;东部煤炭外运车辆待东平郏路至南石路通行后,由东平郏路、南石路入许南路,在此之前,可沿北环路、程平路至许南路路线外运。
5.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和取缔露天有烟烧烤
对餐饮业无油烟治理设施和油烟排放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治理,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营业。取缔整治范围的有烟烧烤摊点。
6.火车蒸汽机车、机动车尾气治理
(1)2007年6月底前淘汰2台蒸汽机车。
(2)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对尾气超标车辆不予通过年检、年审;对车况差劣车辆及时强制报废。
(3)淘汰城区内尾气超欧Ⅱ标准的公交机动柴油车。
7.落实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应急机制
(1)应急机制的启动、解除。凡大气环境质量连续3天重度污染或1个月内大气环境质量累计10天超标,启动应急机制;执行应急机制的最短时间为15天;若应急机制启动后15天内,大气环境质量累计超标天数不多于3天,即可解除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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