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07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市环保局制订的《2007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九日
2007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综合整治任务
2007年二氧化硫削减5000吨,化学需氧量削减3400吨,氨氮削减160吨;全年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61天以上;出境水水质基本达标。
(一)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整治范围:落凫山山脊以南、沙河以北、许南公路以西、滍阳镇(含滍阳镇)以东。
1.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关闭污染企业。2007年5月底前,关闭整治范围内的所有珍珠岩厂、煤粉厂及未通过市环保局治理验收合格的小洗煤企业或生产线;2007年10月底前,关闭中储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院内的洗煤厂、煤场、碳素厂。
(2)建设脱硫工程。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公司2×300MW机组、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有3台锅炉、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2台锅炉的烟气脱硫工程。
(3)其它整治。河南天宏焦化有限公司66型焦炉立即关闭,80型焦炉无烟加煤、推焦除尘设施和厂区内防扬尘工程达标稳定运行;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切实加强粉煤灰、炉渣清理外运的管理,厂区南部防扬尘工程正常运行;平顶山鸿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平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得采用汽车运输方式运送燃料原煤。
2.燃料煤煤质控制
(1)各电厂、自备电厂(站)的燃料煤煤质,灰份不得大于35%、硫份不得大于0.5%。对超过标准的燃料煤,限3日内清运出厂;对不符合要求的燃料煤,除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收取排污费外,予以限产、停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