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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建设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文付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应在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工作日内由监理人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工程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有关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

  监理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外地入川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监理人有上述行为的,由四川省建设厅将该监理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抄告该监理人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

  七、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工程发包人的规定。对工程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的要求应予拒绝。

  八、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监理人、有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发包人或监理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行为检举、举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监理人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监理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发包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行为查处力度。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附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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