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价函[2007]169号 2007年6月12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2007)670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和比选应优先考虑监理人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三、下列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监理人投标报价应以万元为单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当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之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基准价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