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七)处置重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捐赠公司资产;
(八)职工工资总额、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工效挂钩方案及公司年金;
(九)按规定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
(二)向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三)发生借款使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的;
(四)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
(五)按规定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与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公司负责人和经营层其他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和奖惩。
第四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绩效审计、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依法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出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顾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