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它收益、收入。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发展。

第四章 国有独资公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所出资企业中由国家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本金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并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

  (二)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办法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当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并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董事会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包括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等,具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