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宜居城市考核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考核评审标准
  (一)宜居城市创建考核共设五个方面,按照《山西省宜居城市考核评分标准》的规定进行考核。
  (二)宜居城市分为单项型宜居城市和综合型宜居城市两个类别。单项型宜居城市是指环境友好型宜居城市、功能完善型宜居城市、资源节约型宜居城市、管理创优型宜居城市四种类型;综合性宜居城市指同时符合各单项宜居城市的指标要求。
  1.环境友好型宜居城市,符合宜居城市总体指标要求,考核标准中的“环境友好”指标完成突出,得分高于所设分值的95%;
  2.功能完善型宜居城市,符合宜居城市总体指标要求,考核标准中的“功能完善”指标完成突出,得分高于所设分值的95%;
  3.资源节约型宜居城市,符合宜居城市总体指标要求,考核标准中的“资源节约”指标完成突出,得分高于所设分值的95%;
  4.管理创优型宜居城市,符合宜居城市总体指标要求,考核标准中的“管理创优”指标完成突出,得分高于所设分值的95%。
  (三)有关加减分项目的规定。评审验收的前两年,获园林城市(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获环保模范城市(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获卫生城市(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文明城市(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获节水型城市(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获中国人居范例奖加1分;获水环境治理优秀范例城市加1分。评审验收前一年,发生四级以上建筑安全事故扣2分。
  (四)考核标准中使用的数据,以考核上年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数据为准。
  六、评审验收程序
  (一)评审验收工作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进行。
  (二)成立宜居城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人员由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三)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验收。按照考核标准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民意调查、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评审、打分、验收,提出评审验收意见,提交省宜居城市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对通过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将评审委员会审议结果和公示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由省人民政府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动态考核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