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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宜居城市考核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宜居城市考核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创建宜居城市考核评比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山西省创建宜居城市考核评比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宜居城市活动的意见》(晋政发〔2007〕16号),明确宜居城市的创建标准,规范申报与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宜居城市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均可申报宜居城市。
  二、申报条件
  申报宜居城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创建宜居城市考核评分标准》,经过自检达到宜居城市标准。
  (二)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未发生重大违反规划的行为。
  (三)申报前两年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公共交通和出租车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申报前两年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在240天以上。
  (五)申报前两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或等于96%。
  (六)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三、申报程序
  (一)设区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省建设厅。
  (二)县城和县级市,由县(市)人民政府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对申报城市进行申报资格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四、申报材料
  (一)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
  (二)开展创建宜居城市活动的情况报告;
  (三)对照标准自检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汇报文本及有关说明;
  (四)影像资料;
  (五)获得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奖项的证书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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