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再生资源行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确定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实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场所实施环境监督。
城建、规划、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或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鼓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并采取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化发展。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业务上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回收行业管理
第八条 市供销合作社和县(市)、石龙区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市、县(市)、石龙区公安机关和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