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平顶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的循环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安部《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以及《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9号,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修订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多家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