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2006年,全市所有县(市)、石龙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全部把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和发布工作。
11.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必须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建设部门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2007年上半年,在建的新城区消防站按标准配置消防车辆装备并投入执勤,同时在高新开发区规划建设一个特勤消防站,2007年下半年开工建设,2008年底以前投入执勤。2007年对市消防三中队和四中队进行扩建,以满足官兵生活和执勤战备的需要。在城区新建、扩建、旧城区路网管网改造中,要将市政消火栓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不欠新帐,对未安装市政消火栓的道路不得通过验收。2006年,全市增建市政消火栓240个,其中市区增建100个,各县(市)和石龙区分别增建20个。2007年,市区增建市政消火栓100个,各县(市)和石龙区各增建20个。2008年,全市市政消火栓数量达到国家标准。各县(市)城区及石龙区原则上夜间不应停水,如确有困难的,要建立消防与供水、供电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消防用水。公安消防部门每半年应对市政消火栓进行1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及时修复,确保完好。
四、立足我市实际,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12.大力发展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伍。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91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06〕55号)精神,凡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旧城改造区等区域新增建的消防站,没有现役编制的,均按规定建成公安合同制消防站,招收合同制消防人员灭火执勤。
13.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和人员编制由建队单位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确定。各地要根据本地消防站布局和辖区企事业单位消防队建设状况,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对企事业单位消防队进行整合。对所在企事业单位生产效益较差、经费难以保障且在城市消防规划建站布点范围内的消防队,由政府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具备担负辖区内灭火救援的能力。对所在企事业单位生产性质相同、经营困难、距离较近的消防队,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组合并,切实提高其战斗力。2006年底前,全市现有13个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要完成整合。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参与社会灭火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