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立案,提出整改措施后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督办事项,通报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挂牌督办并消除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停产停业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文化、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消除隐患。
8.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两个《意见》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使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重点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9.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每个派出所要明确专职民警1人,具体负责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辖区住宅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授权管理单位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积极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