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落实消防安全“十项规范”,推行标识化管理,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积极推动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推广使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电子巡检系统等高科技消防产品,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效结合。要大力开展以“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人员”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4.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安全防范措施。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商(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不得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营业期间严禁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必须限期整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5.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把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对消防措施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必要时公开曝光。对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对因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因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火灾危害严重扩大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6.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消防工作特点,及时部署开展对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惩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