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和豫政〔2006〕5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平政〔200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十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现就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以下简称两个《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1.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与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层层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加强督办,严格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评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2.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1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