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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各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标准地名出版物及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

  第十七条 各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好各类标准地名档案资料,提供地名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地名使用者在办理户籍、规划、建筑许可、房地产确权、营业执照、商品房销售、税务登记、广告审批等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标准地名。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志牌、行政区域界位牌、自然村(镇)牌、广场牌、桥梁牌、路、街、巷、楼、门牌等。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地名标志,规范使用地名。

  第二十条 地名标志的布局、样式、规格、书写内容和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区范围内新区开发、老城改造和道路建设等,建设单位在立项、规划和报勘的同时,应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呈报道路、街、巷、楼、门牌设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设置地名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维护。

  (一)市区内道路、楼、门等地名标志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市城建、公安等部门给予配合协助。各县(市)内道路、楼、门等地名标志由各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同级城建、公安等部门协助管理维护。

  (二)属于市政公用的广场、道路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费用,可用财政拨款,也可以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从工程预算列支等方式筹措。院落、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受益单位或受益人承担。新建住宅区内道路、楼、门及高层建筑的地名标志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一次性设置,所需设置、维护、管理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集镇道路的地名标志由各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设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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