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4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就地安置房屋建设。安置房屋应当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设计和建设,套型设计满足被拆迁人居住需要。
第七条 申请拆迁的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