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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并处行政处罚方式的,行政机关应实施单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实施单处行政处罚又可以实施并处行政处罚的,一般应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

  第二十条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单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行政机关在未予责令改正前,不得单施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可根据本机关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违法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情节给予暂扣、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行政处分的处理。

  前款规定的暂扣、吊销执法证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实施;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行政处分的处理,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由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纳入全市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应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已经制定的,可以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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